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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徐意茹(即徐台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3546-1 1 14 002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47719-2 1 2 003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5236-6 1 4 004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87112-8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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