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魯忻慧(即魯煜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3月15日,因適逢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8682-7 1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