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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冠中

聲請人
邱阿銀
代理人
陳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243475-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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