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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俞元

聲請人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愷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張詩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4年9月15日 67,725元 HQ249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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