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愷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張詩珮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4年9月15日 67,725元 HQ2499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