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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賴仁祥

聲請人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頴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114年11月12日 7萬9,737元 UH817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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