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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趙國婕

聲請人
陳基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157726-9 28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32290-4 8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60023-2 124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656318-1 97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9181-0 74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33468-6 43 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36504-3 96 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613937-0 124 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75379-0 84 10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9575-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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