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林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65469-0 1 1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62243-1 1 100 00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71673-5 1 110 004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9234-0 1 121 005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85152-6 1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