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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7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
代理人
陳思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郭又綺 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14年8月5日 73,471元 DY116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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