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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陳育琦(即陳紀繡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58141-0 1 256 002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12775-8 1 69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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