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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黃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8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 114年10月8日 27,000元 NS712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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