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崇堯
- 代理人
- 黃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8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 114年10月8日 27,000元 NS7124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