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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陳璋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3月22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78-NX-4691-6 250 2 79-NX-9582-4 75 3 80-NX-21203-0 32 4 81-NX-37143-8 35 5 82-NX-52978-5 39 6 83-NX-71233-2 107 7 84-NX-82178-8 107 8 85-NX-91265-1 96 9 86-NX-99249-4 74 10 87-NX-105821-4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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