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池宗徽(即池輝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1945-2 1 316 00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7475-8 1 62 003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7529-0 1 56 004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43291-4 1 65 00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792-0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