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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林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2716-0 1 3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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