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黃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17318-3 1 2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除字第9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17318-3 1 26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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