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4年度訴字第1812號
- 上訴人
- 鄧延山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對於民國7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74年度訴字第1812號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對於民國7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