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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湯煥宇、劉君江、湯昭琳、湯

德鵬、簡汀玲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7月26日宣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事實欄關於被告「生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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