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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複代理人
辜郁文律師
被告
Koyo海運公司 住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門一町目一
被告
之一二一新虎 / 門實業會館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秀研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
被告
POSEIDO
法定代理人
YOSHIHA
被告
甲○○○○○○ (賴比瑞亞商全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I
被告
三陽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賴其里
(帕賽登航運有限公司)  設9TH FL.,COMOSA BLDG.,SAMUEL LE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丁振發律師

        劉文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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