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丙○○、賴其里
-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Koyo、POSEIDO、甲○○○○○○、三陽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複代理人 辜郁文律師 被 告 Koyo海運公司 住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門一町目一 之一二一新虎 / 門實業會館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蔣瑞琴律師 任秀研律師 丁○○ 複代理人 王信祝律師 被 告 POSEIDO (帕賽登航運有限公司) 設9TH FL.,COMOSA BLDG.,SAMUEL LE 法定代理人 YOSHIHA 被 告 甲○○○○○○ (賴比瑞亞商全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I 被 告 三陽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賴其里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丁振發律師 劉文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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