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本院84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湯煥宇、劉君江、湯昭琳、湯
德鵬、簡汀玲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7月26日宣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事實欄關於被告「生城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生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