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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海商字第二十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海商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原告
界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六六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蔣瑞琴律師

        任秀妍律師

        趙建和律師

        高木蘭律師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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