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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八○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清光張明輝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凱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武聖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被上訴人
銀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本件訴訟標的)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黃清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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