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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返還攤位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
複代理人
許麗貞 住台北市○○○路○段九六巷三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
莊鵬飛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九六巷三號三樓
被告
酉○○ 住台北市○○○路○段五九巷八弄三號一樓
午○○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四巷二二弄五號一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亥○○   住台北市○○○路○段二二四巷二二弄五號一樓
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街十七巷四號
訴訟代理人 庚○○   住
被   告 子○    住台北市○○路○段三二九巷四弄七號一樓
D○○   住台北市○○路○段三二九巷四弄六號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七巷五號
A○○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卅八巷廿五號
巳○○   住台北市○○○路○段五0五巷四六弄二號
辰○○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二六九號三樓
丁○○   住台北市○○區○○路七○七巷七之一號四樓
丑○○   住台北市○○區○○街一二五巷四十弄六號四樓
寅○○   住台北市○○○路○段八三巷廿八弄十四號一樓
黃○○   住台北市○○○○街卅巷五四號二樓
癸○○   住台北市○○○路○段八三巷廿八弄十四號一樓
乙○    住台北市○○○○○路一段一二三號二樓
F○○   住台北市○○○路○段四九巷十五弄十二號三樓
宙○○   住
壬○○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三巷四一號二樓
辛○○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三巷四一號二樓
台北市○○○路○段一六三巷二弄一號
C○○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三巷二號
G○○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七巷一號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七巷一號
被   告 E○○   住台北縣汐上鎮○○○路六三巷四十號九樓

        申○○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六巷八弄十二號

        卯○○   住台北市○○○○路二段一六六巷卅七號一樓

        天○○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廿四巷十一號

        玄○○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五七巷六號一樓

        B○○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三巷二號

        宇○○   住台北市○○○路○段八三巷廿八弄廿二號三樓

        戌○○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三巷九號二樓

        未○○○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六九巷一弄三號之二

        丙○    住台北市○○區○○街二一0巷三二號三樓

        地○○○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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