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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俊賢
被告
偉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榮宗
被告
余淑敏
被告
涂燕輝
被告
美秀
被告
燕清
被告
榮祥
被告
賢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智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偉凡有限公司、 榮宗、余淑敏、涂燕輝、 美秀、燕清、 榮祥、余智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偉凡有限公司、涂榮宗、余淑敏、涂燕輝、涂美秀、涂燕清、涂榮祥、余智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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