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 原告
- 美商海笙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生律師
- 被告
-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一巷四弄十二號三樓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街○段二五七巷四弄十八號
- 被告
- 戊○○ 住台北市○○○路五六二號四樓
- 甲 ○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四巷十九弄二號四樓
- 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 複 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廿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