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348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百佑興電機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名吳政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86年11月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兼百佑興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政東於90年10月30日改名為甲○○,請准聲請更正等語。經查,本院86年度訴字第348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係於86年11月3日判決,而依聲請人檢附之戶籍謄本,相對人即被告兼百佑興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政東係於90年10月30日始改名為甲○○,是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即本院於為判決時並無錯誤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固得以裁定更正之,但判決並無誤寫誤算,而當事人遽請更正,自屬無從予以准許。至聲請人欲聲請執行或判決後續程序,當檢附戶籍謄本證明相對人即被告改名之事實,亦無聲請更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