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乙○○、嚴士潛、江耀宗

  • 原告
    宜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八巷七號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宜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六十一號十樓 劉雅麗律師 被   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 法定代理人 嚴士潛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黃泰鋒律師 薛冰芸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八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