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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洪純莉

  • 上訴人
    甲○○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六年重訴 字第九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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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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