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字第10號
- 異議人
-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異議人
-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司破產管理人
- 異議人
-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林慧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路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慰慈
主文
相對人申報如附件所示之破產債權不予列入分配。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再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限制,依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該債權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債權未檢具任何證明文件或債權憑證,經異議人多次以電話及函件通知相對人確認債權額,均未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是其債權不應列入破產財團分配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20 日向異議人申報債權新臺幣240萬元,並檢附與破產人間停車位暨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乙份,惟上開文件無法證明相對人對破產人有債權存在,復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可供本院查核,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2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