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甘有財會計師 (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 請 人 林美玲會計師 (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第2項規定:「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比例及方法。」第3項規定:「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99年9月 20日止之破產財團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41,317,375元,為保 留部份金額供執行後續債權催討相關程序,財產分配金額擬定為140,000,000元,爰辦理財產分配,依法製作分配表如附表 ,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 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