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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林欣苑

  • 原告
    甘有財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甘有財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美玲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於第一次分配後,截至民國101年5月4日止,尚有新台幣( 下同)4,506萬2,144元,為保留部分金額供執行後續債權催討相關程序,財產分配金額擬定為4千萬元,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製作第二次財產分配表如附表,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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