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甘有財會計師 林美玲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任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報酬各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同法第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執行由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任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本院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斟酌事務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各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