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甘有財會計師 林美玲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進行第4次即最後分配並完成匯款 ,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執行完畢,請准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88年5月19日裁定宣告恆豐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破產,並於同日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聲請人執行破產人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並就所得款項依序進行分配如下:㈠99年9月20日第1次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億叁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聲請本院認可,本院於100年3月18日同意認可,並於100年3月29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無人異議,隨即進行分配並經具領完畢。㈡101年5月4日第2次分配金額為肆仟萬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聲請本院認可,本院於101年7月2日同意認可,並於101年7月9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無人異議,隨即進行分配並經具領完畢。㈢102 年9月10日第3次分配金額為貳仟玖佰萬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聲請本院認可,本院於102年12月4日同意認可,並於102年12月12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無人異議,隨即進 行分配並經具領完畢。㈣103年4月16日第4次分配金額為伍 拾伍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並聲請本院認可,本院於103年4月22日同意認可,並於103年4月30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無人異議,隨即進行分配並經具領完畢。又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歷經4次分配後,已無任何剩餘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