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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
美商海笙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告
己○○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一巷四弄十二號三樓
被告
丙○○ 住台北市○○街○段二五七巷四弄十八號
被告
戊○○ 住台北市○○○路五六二號四樓
甲 ○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四巷十九弄二號四樓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廿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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