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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兼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訴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兼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兼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八十六年訴字第三五三○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兩造均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柒拾陸萬 貳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 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上訴人台 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捌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台 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兩造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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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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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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