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 原告
- 邱裕鈜原名戊
- 被告
- 甲○○○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戊○○(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生)記載,應更正為戊○○(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四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