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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相對人
青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黃耀南
相對人
相對人
黃丁麗珍

      蔡明陽

      趙玉緞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民國86年2月24日所為之8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當時將被告「趙玉縀」之名字,誤繕為「趙玉緞」,此由判決時被告趙玉縀之地址與起訴狀所載地址均為「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42號6樓」可知,為此具狀聲請更正云云。

三、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86年1月27日提起訴訟當時,就被告「趙玉緞」部分,僅記載「同右」,縱若聲請人所述「趙玉緞」與「趙玉縀」之地址相同,亦無法表徵該二人即為同一人;況且,經本院審核全卷,除原告提出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證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證四)上有「趙玉○」簽名及印文,但該簽名及印文並無從判別係「趙玉縀」之名,另外,並未有其他文件有「趙玉縀」之資料足以相佐,是聲請人主張其起訴狀係將「趙玉縀」誤繕為「趙玉緞」,依照該卷證資料,並無從遽以採認;本院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判決被告「趙玉緞」與其餘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法並無違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卷核閱無訛,上開判決據以記載,既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即與首揭得聲請更正裁定之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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