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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宜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六十一號十樓
複代理人
劉雅麗律師
被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
法定代理人
嚴士潛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冰芸律師
被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八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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