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宜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六十一號十樓 劉雅麗律師 被 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 法定代理人 嚴士潛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黃泰鋒律師 薛冰芸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八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