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宜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南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六十一號十樓
- 複代理人
- 劉雅麗律師
- 被告
-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
- 法定代理人
- 嚴士潛
- 訴訟代理人
- 歐斐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冰芸律師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八巷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江耀宗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