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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五號

返還租賃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蘇學波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複代理人
鄧江山 住
複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告
亞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
法定代理人
壬○○ 住
訴訟代理人
蔡讚燁律師
被告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號
被告
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一號
被告
卯○○○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三號
被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五號
被告
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九號
被告
丁○○ 住台北市○○街五七巷三五號三樓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律師
被   告 寅○○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七號
訴訟代理人 子○○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七號
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街五七巷三五號三樓

        庚○○   住台北市○○街五七巷三五號三樓

        甲○○   住台北市○○街五七巷三五號三樓

              居

        戊○○   住台北市○○街五七巷三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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