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六年重訴 字第九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