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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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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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