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