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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國貿字第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國貿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邁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暖惠

            (送達代收人 簡維能 律師)

右上訴人與美商.愛爾發半導體公司間因本院八十七年度國貿字第一一號給付貨款事

件提起上訴,有左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零壹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B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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