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破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破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鄭毓平
- 相對人
- 即破產人
- 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潼祥
- 破產管理人
- 詹順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追加分配破產財團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悉破產人尚有銀行存款新臺幣22元及車輛5輛,而聲請人對破產人尚有債權存在,為此聲請本院許可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3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破產法第147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前經破產管理人製成最後分配表,並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刊登新聞紙公告,嗣因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乃依法予以分配,本院並於105年5月12日裁定破產終結等情,有卷附破產管理人之陳報狀、新聞紙、裁定為證。又聲請人主張本件猶有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縱屬真實,惟已逾破產終結裁定公告之日起3 年,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之債權已不得再為分配,是聲請人請求追加分配破產財團之財產,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法 官 林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