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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惠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告
甲 ○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三九巷十八弄四二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三十九巷十八弄四十二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陳松楷律師
被告
乙 ○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八九號五樓之四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惠生

~B書記官 魏淑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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