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三號
- 原告
- 名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旺律師
- 被告
- 鑫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設
- 即反訴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林財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