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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告
和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源浩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0巷二十七之一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美國判決全文之中譯本。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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