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 原告
- 和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柯君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源浩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0巷二十七之一號六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平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美國判決全文之中譯本。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