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 原告
- 帕路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 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蓓玲律師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 被告
- 廣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