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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
帕路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被告
廣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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