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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告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Hang Se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仲律師
被告
弘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參加人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二四號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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