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Hang Se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夫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鼎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 被告
- 弘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參加人
-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中市○○路四二四號三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