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聯山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菊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仁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三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仁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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