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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司字第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司字第8號

受罰人 甲○○Clive A

代理人
徐小波律師

上列受罰人因任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能於清算期間完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處新臺幣貳萬元罰鍰。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此觀之公司法第334條自明。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87年8月12日接替原清算人李崇憲為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87年8月18日准予備查。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然受罰人自87年就任清算人,雖曾分別於87年11月6日、88年9月27日聲請展期,然嗣後即未再聲請展期,亦未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直至97年5月16日始聲報變更清算人為杜辰生,並聲請展期6個月,惟自前次展延期間屆滿89年10月1日迄今已逾期7年有餘,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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