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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原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複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被告
吉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六十七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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