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蔣瑞琴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 複代理人
- 高木蘭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 被告
- 吉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六十七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